受灾人员救助办理流程、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3-05-12 文章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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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流程

救助项目

救助标准

办理流程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救灾资金,保障受灾人员灾害应急期的基本生活。救灾资金以人为单位按天核算(每月按30天计算)。灾害应急救助时限由市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开展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同意,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

突发自然灾害人员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救灾资金,保障受灾人员灾害应急期的基本生活。救灾资金以人为单位按天核算(每月按30天计算)。灾害应急救助时限由市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后过渡期间,对需救助的受灾人员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救灾资金,开展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时限由市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

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救助

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类救助。受灾人员当中的本市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住房救助政策中相关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其他受灾人员参照上述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政府计划对受灾区域统一规划,实施因灾损毁居民住房集中恢复重建的,按规划及相关集中重建方案标准执行。

遇难人员亲属抚慰

遇难人员亲属抚慰标准。根据灾害发生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总计12个月的最低工资,给予遇难(失踪)人员亲属一次性抚慰金。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开展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严重干旱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困难。因干旱导致受灾人员其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发放救灾款物方式予以解决。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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