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志明:
2024年8月8日,本机关收到您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作出通政复字〔2024〕88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5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因“无联系电话/电话有误/停机”为由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4〕881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4层)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