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福:
2025年1月23日,您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作出通政复字〔2025〕1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25年2月5日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5〕1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东方宾馆C座4层)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