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钧(代理人:闫首平):
2025年3月5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作出通政复字〔2025〕396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于2025年5月8日以您行政复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当事人送达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5〕396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闫钧(代理人:闫首平):
2025年3月5日,您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作出通政复字〔2025〕396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并于2025年5月8日以您行政复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记载的当事人送达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5〕396号《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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