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日期:2024-01-29 10:01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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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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