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日期:2024-01-31 16:3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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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链接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依据和实施程序https://scjgj.beijing.gov.cn/ztzl/xzzfxxgs/jbxx/xzcfxgxx/202209/t20220930_2828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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