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日期:2024-01-29 09:26    来源:潞城镇

分享:
字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