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日期:2024-01-29 09:19    来源: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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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有关线索和证据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3.《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条 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档案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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