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领域执法依据

日期:2024-10-21 12:07    来源:通运街道

分享:
字号:        

法律职权

(一)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出租;(五)人居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处罚条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恢复原状,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改正前停止出租,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职权分工

经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专题会商,明确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对未按照规定出租住房的行为进行处罚”职权的实施主体,市区住建部门强化对街乡镇履行相关职权的业务指导,市、区城管执法局强化对街乡镇综合执法的统筹协调,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队按属地政府安排开展该职权的执法工作。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