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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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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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罚款额 (万元) 类 型 |
倾倒少量生活污水的 |
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和垃圾等废弃物 |
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 |
1≤罚款额≤3 |
3<罚款额≤6 |
6<罚款额≤10 |
对个人 |
0.1≤罚款额≤0.3 |
0.3<罚款额≤0.6 |
0.6<罚款额≤1 |
2.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的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 |
在保护范围内 |
在管理范围内 |
罚款额 (万元) |
1≤罚款额≤3 |
3<罚款额≤5 |
备注:危害活动同时涉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在管理范围内确定罚款额。
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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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其他项规定行为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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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
倾倒量≤5m³ |
5m³<倾倒量≤10m³ |
10m³<倾倒量≤20m³ |
20m³<倾倒量 |
罚款额 (万元) |
罚款额≤1 |
1<罚款额≤2 |
2<罚款额≤3 |
3<罚款额≤5 |
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处罚:
情 节 罚款额(万元) 类 型 |
在限期内拆除,恢复原状的 |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占地面积≤25㎡ |
不予处罚 |
1≤罚款额≤3 |
25㎡<占地面积≤100㎡ |
不予处罚 |
3<罚款额≤6 |
100㎡<占地面积 |
不予处罚 |
6<罚款额≤10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处罚:
情节 |
占地面积≤25㎡ |
25㎡<占地面积≤100㎡ |
100㎡<占地面积 |
罚款额(万元) |
罚款额≤1 |
1<罚款额≤3 |
3<罚款额≤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