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标准

日期:2023-05-17 1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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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

为规范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依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结合我委职权范围制定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总则

本区经济和信息化执法主体(以下简称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执法职责的业务科室。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二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一、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一)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经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经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依照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经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条例》第二十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的情节,产生的危害后果等。

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动机和目的是否是恶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法、频率和时间的长短、规模大小,是否配合调查取证,是否有阻扰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是否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方面。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对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经济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等方面。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减轻处罚的。

第四章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一、违法行为存在本《基准》所列从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收集相应证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从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准》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四、本《基准》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五、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附件: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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