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标准

日期:2019-12-26 1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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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乡镇政府及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四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通州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物业管理部分

  第五条 违反《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且逾期不改正,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无需细化裁量基准,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可处3万元罚款。

  第二节 民兵预备役工作部分

  第六条 违反《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城镇待业青年或者农村青年应当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而拒绝参加,逃避教育训练和执行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经教育不改,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给予当地一个参加军事训练人员训练所需经费1至3倍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给予当地一个参加军事训练人员训练所需经费1至2倍的罚款”、“给予当地一个参加军事训练人员训练所需经费2至3倍的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九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的;

  (三)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抗拒执法机关执法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制作会议纪要,归入执法案卷。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通州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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