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日期:2023-05-17 10: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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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

序号

基准编码

业务分类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行使层级执法层级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1

C0800500

社团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区级

2

C0802100

民非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区级

3

C0804300

基金会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

4

C0812700

慈善

慈善组织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区级

5

C0812800

慈善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区级

6

C0815400

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区级

7

C0815600

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行为

《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市级、区级

8

C0805500

殡葬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区级

注:“;”是或的意思。在适用条件栏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其中之一的条件时,即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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