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律师类)
裁量基准 编码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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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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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08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违法情形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8600B020 |
违法情形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8600B030 |
违法情形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8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或后果,或违法涉案金额累计不超过三万元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8700B020 |
违法行为造成明显社会影响或后果,或违法涉案金额累计超过三万元不足十万元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8700B03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或违法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十万元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8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为首次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8800B020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产生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或者二年内有两次违规代理行为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8800B030 |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二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代理行为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8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二年内为首次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8900B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或者二年内有两次违规代理行为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8900B03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给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
|
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二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代理行为的。 |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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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909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其他情节较轻,且为首次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000B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违规行为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9000B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9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法涉案金额五千元以下且首次,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不大,社会影响不大,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取得受援人谅解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200B020 |
违法涉案金额五千元以上,或有多次收取财物行为,或采取要挟、威胁的方法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9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或者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取得受援人谅解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400B020 |
导致产生延误法援事项的严重后果,或者具有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95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或取得委托人、当事人谅解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500B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9500B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9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违法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退还当事人相关财物,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600B020 |
违法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9600B030 |
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规行为累计两次以上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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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09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影响较轻,未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700B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较大影响,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9700B03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9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违法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退还当事人相关财物、权益,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9800B020 |
违法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9800B030 |
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99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行为未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未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9900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影响案件依法办理,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9900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案件依法办理,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0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下,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000A020 |
违法涉案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000A030 |
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1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虚假材料与相关事项没有关联性或关联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100A020 |
虚假材料与相关事项的关联性较强,经补充能达到办理相关事项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100A030 |
虚假材料与相关事项的关联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办理相关事项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2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 |
违法行为对案件公正办理没有影响,虚假证据或妨碍当事人取得的证据与相关事项没有关联性或关联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200A020 |
违法行为对案件公正办理造成影响,虚假证据或妨碍当事人取得的证据与相关事项的关联性较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200A030 |
违法行为导致裁判严重错误,对案件公正办理造成严重影响,虚假证据或妨碍当事人取得的证据与相关事项的关联性强,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3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300A020 |
违法行为对委托事项结果造成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300A030 |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或者查处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4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4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40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5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七)项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5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50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 |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6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60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7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700A020 |
故意泄露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700A030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0800A00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严重 |
36个月 |
—— |
C09109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下,及时向当事人补开发票的或退费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09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十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收取费用不开具发票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090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1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1000B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1000B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1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1100B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1100B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12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1200A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1200A03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13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的。 |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13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或一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1300A030 |
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14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或者取得受援人谅解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14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1400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1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1600A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160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17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能够及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未产生明显社会影响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警告。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1700A020 |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1700A030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区司法局给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1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1800B02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1900A00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严重 |
36个月 |
—— |
C0912000A00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严重 |
36个月 |
—— |
C09121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律师法》第十三条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下,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2100A020 |
违法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一年内有两次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100A030 |
违法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2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违法行为未造成较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22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200A030 |
|
违法行为性质恶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3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法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23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400B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 |
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2400B020 |
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25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不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2500B020 |
长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经催促仍拒不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2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在两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时间较短,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2600A020 |
在多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或长期处于违法状态,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7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不严重,采取措施补救并取得当事人谅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2700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8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或者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2800A020 |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2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部分转移财产,未转移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2900B020 |
转移财产后,未转移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违法转移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2900B030 |
在债务清偿前已将财产全部转移,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三十万以下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外国律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000B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3000B03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涉案违法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能及时纠正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100B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涉案违法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聘用的辅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聘用的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较少,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200B020 |
聘用的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较多,或长期处于违法状态经提示仍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3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未在内地结算的金额较小,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300B020 |
未在内地结算的金额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不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400B020 |
长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经催促仍拒不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5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在两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时间较短,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500B020 |
在多个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或长期处于违法状态,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主动采取措施补救并取得当事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36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37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违法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3700A020 |
违法涉案金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3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部分转移财产,未转移的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800B020 |
转移财产后,未转移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违法转移财产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3800B030 |
在债务清偿前已将财产全部转移,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代表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3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3900B02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涉案违法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3900B030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涉案违法金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市司法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裁量基准 编码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
违法行为 依据 |
处罚依据 |
||||||||
C09033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机构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公证机构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较轻;公证机构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支付回扣、佣金的数额在二千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3300A020 |
公证机构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较重;公证机构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公证业务,支付回扣、佣金的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或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300A030 |
公证机构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严重;公证机构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支付回扣、佣金的数额在四千元以上,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4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公证员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较轻;公证员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支付回扣、佣金的数额在二千元以下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3400A020 |
公证员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较重;公证员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支付回扣、佣金的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400A030 |
公证员通过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情节严重;公证员以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支付回扣、佣金的数额在四千元以上,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5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机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多收或少收公证费金额在五千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3500A020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500A030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公证费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3600B020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执业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3600B030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3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获取报酬在三千元以下,或兼职时间在一个月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3700B020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获取报酬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兼职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3700B030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获取报酬在一万元以上,或兼职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3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3800B020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出具一件公证书,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3800B030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出具二件以上公证书,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39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公证员私自出具一件公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3900A020 |
公证员私自出具二件公证书,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3900A030 |
公证员私自出具三件以上公证书,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40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一件公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000A020 |
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二件公证书,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000A030 |
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三件以上公证书,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1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一件公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100A020 |
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二件公证书,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100A030 |
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三件以上公证书,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42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在五千元以下或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在五百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200A020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或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200A030 |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在八千元以上或盗窃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43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机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公证机构毁损、篡改一件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300A020 |
公证机构毁损、篡改二件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或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300A030 |
公证机构毁损、篡改三件以上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4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公证员毁损、篡改一份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400A020 |
公证员毁损、篡改二件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或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400A030 |
公证员毁损、篡改三件以上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45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公证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较轻不良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500A020 |
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较重不良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500A030 |
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较轻不良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600A020 |
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较重不良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600A030 |
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47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由市司法局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严重 |
36个月 |
—— |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司法鉴定类)
裁量基准 编码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
违法行为 依据 |
处罚依据 |
||||||||
C09048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800A020 |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4800A030 |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49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 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4900A020 |
|
|
(一)项
|
(一)项
|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C0904900A030 |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50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得登记的关联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5000A02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较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5000A03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登记条件,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51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得登记的关联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5100A02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较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5100A03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登记条件,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5200C010 |
C(社会危害性轻微) |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不纳入 |
—— |
—— |
C0905300C010 |
C(社会危害性轻微) |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不纳入 |
—— |
—— |
C09054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人民法院不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等不利后果或者影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5400A020 |
违法行为造成人民法院不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等较重不利后果或者比较恶劣的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5400A030 |
违法行为二次以上,造成人民法院均不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等严重不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55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5500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5500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05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不满六个月且无违法所得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05600A020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不满六个月且有违法所得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05600A030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六个月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5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54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54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5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51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51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5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57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57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56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机构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5600A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5600A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58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5800A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5800A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55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5500A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5500A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5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50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50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64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不满六个月且无违法所得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6400A020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不满六个月且有违法所得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6400A030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六个月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 |
由市司法局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3-12个月 |
||||
C0914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49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49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43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43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43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53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5300A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严重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5300A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5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52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52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63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63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63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5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59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59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6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62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62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
C0916000A010 |
A(社会危害性严重) |
司法鉴定人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C0916000A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C0916000A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36个月 |
—— |
||||
C0916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6100B020 |
经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6100B030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严重 |
12个月 |
—— |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基层法律服务类)
裁量基准 编码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
违法行为 依据 |
处罚依据 |
||||||||
C0900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初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100B020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两次,或者初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且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100B030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三次以上,或者初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且违法所得数额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初次自立名目私收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200B020 |
自立名目私收费两次,或者初次自立名目私收费但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200B030 |
自立名目私收费三次以上,或者初次自立名目私收费但违法所得数额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4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初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4200B020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两次,或者初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且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4200B030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三次以上,或者初次违法所得数额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3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或者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情节较轻,或者支付介绍费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300B020 |
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情节较重,或者支付介绍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3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情节严重,或者支付介绍费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400B020 |
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4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5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500B020 |
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5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600B020 |
曾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受到处罚再次出现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600B030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违反本项规定涉及资产数额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700B020 |
违反本项规定涉及资产数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7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涉及资产数额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违反本项规定聘用一名人员,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800B020 |
违反本项规定聘用两名人员,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8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聘用三名以上人员,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0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0900B020 |
违反本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09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三个月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000B020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000B030 |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六个月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4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初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4100B020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两次,或者初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且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4100B030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三次以上,或者初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且违法所得数额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或者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情节较轻,或者支付介绍费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100B020 |
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情节较重,或者支付介绍费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1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情节严重,或者支付介绍费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200B020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200B030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3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能及时改正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300B020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不能及时改正,或者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虽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3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三个月以下,及时改正,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400B020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不及时改正,或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或者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虽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4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的,或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4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及时改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4400B020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不及时改正,或者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44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且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600B020 |
违反本项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6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初次违反本项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700B020 |
违反本项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违反本项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7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项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在受理机关立案受理前改正且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800B020 |
经受理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指出后拒不改正,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或者违反本项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800B030 |
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项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1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初次违反本项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1900B020 |
违反本项规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违反本项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19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项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 |
能够取得当事人谅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000B020 |
未消除影响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000B030 |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或者不能取得当事人谅解,或者有其他恶劣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14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4000B020 |
曾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受到处罚再次出现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14000B030 |
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且能够取得当事人谅解并消除影响,或者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100B020 |
违反本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不能取得当事人谅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1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两万元以上,或者不能取得当事人谅解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2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四)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200B020 |
两次违反本项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2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或者同时具有违反规定会见和请客送礼行为,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3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300B020 |
两次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300B030 |
三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4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项 |
收受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下,或者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400B020 |
收受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违反本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400B030 |
收受财物价值两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5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项 |
能够及时改正,取得谅解,消除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500B020 |
未及时改正并有效消除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500B030 |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受到有关机关处罚,或者有其他恶劣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八)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八)项 |
过失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600B020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采取有效措施补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600B030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7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九)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九)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700B020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700B030 |
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8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项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影响,行贿财物数额一万元以下,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一万元。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800B020 |
初次违反本项规定但造成较重影响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或者行贿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两万元。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C0902800B030 |
违反本项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行贿财物数额两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29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在两万元以下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2900B020 |
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受援人催促仍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私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30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下,或者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2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3000B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可处所收财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C09031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小,或者社会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一般 |
3个月 |
—— |
C0903100B020 |
违法行为导致产生延误法律援助事项的严重后果,或者具有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区司法局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