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法律援助类)

日期:2023-02-07 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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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法律援助类)(试行)

裁量基准

编码

违法行为性质

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处罚公示期限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违法行为

依据

处罚依据

C0916500B010

B(社会危害性一般)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3个月

——

C0916500B020

违法情节较重、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6个月

3个月

C09165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

36个月

C0916600B010

B(社会危害性一般)

违反《法律援助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

3个月

——

C0916600B020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3万元以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社会负面影响较,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一般

6个月

3个月

C0916600B030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

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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