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公示期限目录(法律援助类)(试行)
裁量基准 编码 |
违法行为性质 |
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情节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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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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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165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 |
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6500B020 |
违法情节较重、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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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16500B030 |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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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16600B010 |
B(社会危害性一般) |
违反《法律援助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社会负面影响较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一般 |
3个月 |
—— |
C0916600B020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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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16600B030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恶劣,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