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
序号 |
裁量基准编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法行为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1 |
C0909000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2 |
C0909400 |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3 |
C091100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仅限住所和合伙人变更备案事宜);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4 |
C0900500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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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5 |
C09144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6 |
C09029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7 |
C090310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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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
区级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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