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日期:2023-02-07 10: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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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C0909000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 C0909400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 C0911000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仅限住所和合伙人变更备案事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4 C09005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5 C09144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6 C09029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7 C09031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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