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对控烟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0-06-28 13: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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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对控烟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1:无纸质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无宣传教育工作记录的;未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的;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能够盛放烟灰、烟蒂的物品)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无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的相关留存记录的责令改正,改正期限不超过一周。经复查,上述行为未得到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起点为2000元,每增加一项处罚金额增加1000元;曾经因上述违法行为接受过处罚的,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罚款。(见附表1

裁量基准2:根据其他在该场所的人员提供证据或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劝阻人员对吸烟者实施了劝阻行为,但劝阻行为未奏效,又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处5000元罚款;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劝阻人员未对吸烟者实施了劝阻行为,处8000元罚款;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未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未对吸烟者实施劝阻行为,处1万元罚款。

吸烟劝阻人员应根据各类场所的功能区域划定予以相应配置,应以能够全面巡视不留有盲区为原则。吸烟劝阻人员应在本单位的禁止吸烟检查工作的相关留存记录中予以载明。(见附表2

裁量基准3: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立即终止吸烟行为的,依据《控烟条例》酌情处罚;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表示要中止吸烟行为,但未立即中止吸烟行为的,经再次提示后终止吸烟行为的,处以50元罚款;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态度蛮横并仍实施吸烟行为的,经再次提示无效的,处200元罚款;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虽然立即终止吸烟行为,但又再次实施吸烟行为的,处以200元罚款。(件附表3

在对个人的具体吸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协调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执行职务的卫生监督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并以谩骂、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卫生监督人员人身造成潜在和实质性伤害的。

附表1

禁止吸烟场所处罚裁量基准表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

性质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额度

违反一项规定

罚款

2000

每增加一项处罚金额增加1000

罚款

2000-5000

曾经因上述违反行为接受过处罚的,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罚款。

罚款

5000

附表2

禁止吸烟场所处罚裁量基准表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性质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额度

根据其他在该场所的人员提供证据或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劝阻人员对吸烟者实施了劝阻行为,但劝阻行为未奏效,又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

罚款

5000

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劝阻人员未对吸烟者实施了劝阻行为

罚款

8000

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未发现有吸烟劝阻人员,未对吸烟者实施劝阻行为

罚款

10000

附表3

个人处罚裁量基准表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

性质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额度

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表示要中止吸烟行为,但未立即中止吸烟行为的,经再次提示后终止吸烟行为的

罚款

50

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态度蛮横并仍实施吸烟行为的,经再次提示无效的;现场卫生监督过程中发现,在禁止吸烟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责令改正,吸烟者虽然立即终止吸烟行为,但又再次实施吸烟行为的。

罚款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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