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案由名称 |
处罚依据 |
法律法规 |
行使层级 |
1.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城镇地区】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款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地区】违反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49号)(根据具体情形,引用到相关条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街道乡镇 |
3.未按规定扫雪铲冰 |
违反条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
街道乡镇 |
4.店外经营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5.未按规定设置牌匾标识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已经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6.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
违反、处罚条款:第三十九第二款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7.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或者运行时间要求) |
违反条款:第二十三条; (注:已经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8.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设施 |
违反条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街道乡镇 |
9.未按规定管护宣传设施或者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街道乡镇 |
10.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 |
违反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
街道乡镇 |
11.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2.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3.未明确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4.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的 |
违反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街道乡镇 |
15.擅自摆摊设点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16.无照经营 |
违反条款:第二条; 处罚条款:第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街道乡镇 |
17.乱堆物料 |
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18.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
违反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19.随地吐痰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0.随地便溺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1.随地丢弃废弃物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2.乱倒污水(垃圾) |
违反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3.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 |
违反、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街道乡镇 |
24.携犬人未清除户外犬粪便 |
违反条款:第十七条第(六)项;处罚条款: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街道乡镇 |
25.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二)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街道乡镇 |
26.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
违反条款:第五十条第(三)项;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内容: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街道乡镇 |
注: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执法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