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京司发〔2021〕43号)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执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
(三)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三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非法财物;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二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非法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