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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类别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1 |
C4100600 |
对体育竞赛主办者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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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体育竞赛,主办者应当选聘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裁判员,不得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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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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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
一 |
四 |
主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派未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的人员担任裁判工作的; |
2 |
C4100900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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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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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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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一 |
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三十一 |
一 |
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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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4101000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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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一 |
二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三十一 |
一 |
二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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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4101100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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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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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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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一 |
一 |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 |
C4101200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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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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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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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一 |
二 |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6 |
C4101300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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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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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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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一 |
三 |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7 |
C4101400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水上救生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六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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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加25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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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二十六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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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游泳场水面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360平方米的,每增加360平方米,至少增加1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360平方米的,按照增加360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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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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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一 |
三 |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8 |
C4101500 |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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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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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罚款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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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一 |
四 |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9 |
C41016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一 |
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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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一 |
二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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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一 |
三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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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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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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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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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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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0 |
C41017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一 |
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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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一 |
二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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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三十二 |
一 |
三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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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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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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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11 |
C4101800 |
对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 |
十五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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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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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彩票管理条例》 |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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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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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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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一 |
一 |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12 |
C4101900 |
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 |
十八 |
一 |
一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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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彩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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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一 |
二 |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13 |
C4102000 |
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 |
十八 |
一 |
二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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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彩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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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一 |
三 |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14 |
C4102100 |
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 |
十八 |
一 |
三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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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彩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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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一 |
四 |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15 |
C4102200 |
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 |
十八 |
一 |
四 |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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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级,区级 |
《彩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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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
一 |
五 |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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