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日期:2023-05-17 15: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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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和 主 体 汇 总 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序号 类别 制定机关 依据名称 发布令号 生效日期 执法主体 主体性质 行政处罚职权数
1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7月5日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行政机关 5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1999年6月7日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行政机关 5
3 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8月3日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行政机关 5
行 政 处 罚 职 权 清单
部门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编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情形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执法主体 行政处罚种类 流程图类型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C5700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十四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十四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警告、罚款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十八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十四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十五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C5700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十四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十四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警告、罚款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十八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十四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十五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C57003 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十四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十四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警告、罚款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十八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十四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十五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C57004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十四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二十四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十六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十七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十八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十四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三十六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C57005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十四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二十四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北京市通州区档案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二十八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三十四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三十六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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