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权力清单

日期:2023-05-17 14: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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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强制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或设定依据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1 扣押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六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六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3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六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4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八十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八十一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十九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十九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7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 《植物检疫条例》 十八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三十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8 对有关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予以封存、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四十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9 对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五十四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10 对在湿地资源监督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以及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四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1 对逾期未依法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的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五十三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五十九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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