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职 权 清 单 | |||||||||||||
部门名称: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情形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执法主体 | 行政处罚种类 | 流程图类型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C0806300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十三 | 二 |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 罚款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十五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八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C0806400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九 | 一 | 一 |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警告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九 | 一 | 一 |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
C0806500 | 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九 | 一 | 二 |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警告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九 | 一 | 二 |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 |||||||||
C0806600 | 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九 | 一 | 三 |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警告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四十九 | 一 | 三 |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
C0806700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 | 二十 |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 区级 | 罚款 | A类 | ||||||
《烈士褒扬条例》 | 二十一 | 一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 ||||||||||
《烈士褒扬条例》 | 十九 | 一 |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 ||||||||||
《烈士褒扬条例》 | 二十一 | 二 |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 ||||||||||
《烈士褒扬条例》 | 十九 | 三 |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 ||||||||||
《烈士褒扬条例》 | 三十五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烈士褒扬条例》 | 十九 | 二 |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 ||||||||||
C0810700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三十六 | 一 |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罚款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五十 | 一 | 一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 |||||||||
C0810800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三十六 | 一 |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 罚款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五十 | 一 | 二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
C0810900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三十九 | 一 |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罚款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五十 | 一 | 三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