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对象 |
办理条件 |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申请材料 |
1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一)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或零就业家庭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或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或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补贴人员需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按规定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
自办件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身份证(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需额外携带《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2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
自办件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并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查验身份信息(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证、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转业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并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查验身份信息(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七、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或《户口簿》(农业家庭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八、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凭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手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十、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类型为“自主创业”)(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3 |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 |
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完成全部培训计划,并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的,可按如下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一)到经认定的本市国家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费、鉴定费的100%给予补贴,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300元;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再到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300元;
(三)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因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领补贴手续的,由区残联视情确定延长办理时间,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项目,完成全部培训计划的,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
(一)《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1份) |
4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无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供求信息发布提交:营业执照(真实有效)(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经办人身份证(真实有效)(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 |
职业介绍 |
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
自办件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提交: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6 |
职业指导 |
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
自办件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提交: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7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核准、接收和转移 |
符合本市社会化管理政策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办理) |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管理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三)集体存档机构出具的集体存档卡或集体存档合同、代理协议书等(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五)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骑缝章的现行章程(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七)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3份) |
二、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
(一)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移交名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三、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提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 |
(一)XXX集团申请所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街道管理的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每名退休人员一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三)退休人员转移名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6份) |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接收) |
(一)转移名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复函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三)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每名退休人员一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8 |
失业登记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1.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2.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3.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5.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7.本条1至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8.本市农转非劳动力;9.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在申请人通过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提交申请的情况下 |
(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法定文书(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销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中止灵活就业个人声明》(现场领取填写)(申请人自备,纸质) |
(四)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样式)(街镇社保所现场领取)(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五)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六)享受低保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的需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七)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的需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9 |
就业登记 |
单位就业登记: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申请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就业登记手续同步办理。 个人就业登记:申请人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提交申请。 |
自办件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单位就业登记: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申请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就业登记手续同步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不需要提供材料。 个人就业登记:一、在申请人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提交个人就业登记申请的情况下 |
(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实现灵活就业个人声明(现场领取填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或自谋职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自主创业人员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10 |
《就业创业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
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实现就业登记合并办理的人员,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2.在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在申请人通过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提交申请的情况下 |
(一)在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办结后,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情况下 |
1、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2、《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3、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4、最高学历证书(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5、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6、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于残疾人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1份) |
7、享受低保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低保待遇的需提供)(其他,纸质)(1份) |
11 |
居家助残服务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6-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居家助残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其他,纸质、电子)(原件1份) |
二、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在申请人年龄范围在16-59周岁的情况下提交:个人无工作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12 |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初次申请) |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2.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残疾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其他,纸质、电子)(原件1份) |
二、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13 |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续缴申请) |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残疾人。2.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残疾人,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其他,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14 |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
(一)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且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本人;
(二)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且持续经营(运行)的。 首次申领补贴在实际经营(运行)满1年后,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领在上次申领满1年后的6个月之内。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所创办的经济实体、社会组织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四、实际经营(运行)期间的纳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五、购置经营(运行)设施设备、生产材料和场地租赁资金投入票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15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自办件 |
补(换)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自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后可领取社会保障卡。
承诺时限不包括制证环节。 |
不收费 |
无 |
一、身份证原件(仅在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时需要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16 |
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 |
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安置人员。 |
自办件 |
2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二、申请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三、新招用安置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记录材料(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新招用的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认定材料(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五、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盖章的新签及续签全日制劳动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六、街道(乡镇)根据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和“零就业家庭”认定有关规定预核定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17 |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 |
具有本市户籍,服务
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 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 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
号)规定,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 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 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三)年满16 周岁未满60
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 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服务对象身份经民政、卫生计生或残联部门确认,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 住机构条件后,由区民政部门安排入住到本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残障人康复机构等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其中精神残疾人需安置在专门的福利机构。 |
自办件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
18 |
为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发放丧葬补贴 |
地区无丧葬补助居民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丧葬补助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三、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亡者已加盖死亡章(户口专用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六、超转人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社会事务管理科)和区超转办开具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收缴部加盖退费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七、抚恤人员需提供由抚恤单位出具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支付部加盖退费章的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八、就业年龄段内无工作单位人员去世需存档部门出具存档证明或个人缴费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19 |
对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进行给付 |
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①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③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④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⑥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
自办件 |
3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
二、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三、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五、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六、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20 |
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一)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或零就业家庭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或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或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补贴人员需实现灵活就业满3个月),并按规定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
自办件 |
7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身份证(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需额外携带《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21 |
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一)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或零就业家庭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或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或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
自办件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身份证(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需额外携带《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社保所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1份) |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副本复印件1份) |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材料或租赁协议(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22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
申请人为本地户籍,退休时刻为个人委托存档或无业(档案在街道社保所)或农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为男性时年满60周岁,申请人为女性时年满55周岁。 |
自办件 |
对于现场办理,经现场当面与申请人核实个人承诺信息(重点为存档单位)无误的,可即时办结。对现场无法核实或核实结果由异议的,按法定办结(5个工作日)实现执行。 |
不收费 |
无 |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有效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婚姻状况凭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补办凭证、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及离婚协议;丧偶的丧偶的户口簿上有配偶死亡户口注销章。没有户口注销或没有配偶页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火葬/土葬凭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中任意一项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六、退休证(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七、银行存折(一类储蓄卡)(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电子)(复印件1份) |
八、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23 |
对计划生育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申请人为本地户籍、独生子女父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为女方时,年龄需满49周岁。申请人为男方时,配偶年龄需满49周岁;男方离异或丧偶的,年龄需满49周岁。 |
自办件 |
个人申报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止。社区居(村)民委员会2月15日前完成核实、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评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3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年审、信息录入与报送。区卫生健康委3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信息报送。市卫生健康委4月20日前完成质量抽查、数据逻辑审核、信息报送。国家卫健委5月20日前完成人员筛查,确认最终人数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凭证。若《结婚证》、《离婚证》丢失:
1.
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 2.
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六、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七、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彩色)(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八、独生子女持有的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九、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十、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24 |
再生育确认 |
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规规定再生育情形 |
自办件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现场办理提交此表,如网上办理直接在系统填写信息项)(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提交,如网上办理需如实填写系统信息项)(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办理提交,如网上办理需如实填写系统信息项)(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 |
五、《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 |
六、《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25 |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两孩以内) |
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限 |
自办件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结婚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北京市居住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未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提交:本市合法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26 |
户籍人口生育登记(两孩以内) |
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限 |
自办件 |
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限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结婚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子女已出生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27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申请人为本地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
自办件 |
对于现场办理经现场核实个人承诺信息无误的,可即时办结。对现场无法核实或核实结果由异议的,按法定办结实现执行。 |
不收费 |
无 |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3份) |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结婚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六、夫妻双方《个人承诺书》(夫妻双方各1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
28 |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申请人为本地户籍、独生子女父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为女方时,年龄需满49周岁。申请人为男方时,配偶年龄需满49周岁;男方离异或丧偶的,年龄需满49周岁。 |
自办件 |
个人申报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止。社区居(村)民委员会2月15日前完成核实、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评议、信息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3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年审、信息录入与报送。区卫生健康委3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审批)、信息报送。市卫生健康委4月20日前完成质量抽查、数据逻辑审核、数据备案、信息报送。国家卫健委5月20日前完成人员重复信息筛查,反馈确认最终人数。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婚姻状况凭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补办凭证。有过离婚行为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的判决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彩色照片)(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七、子女死亡凭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子女死亡户口注销章页。没有户口簿子女死亡注销或没有子女页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火葬/土葬凭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中任意一项凭证。子女死亡时未上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纸质情况自述及佐证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八、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九、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十、个人承诺书提交: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十一、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复印件提交: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29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①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③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④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⑤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⑥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
自办件 |
街乡级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附加5个工作日公示);区级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
不收费 |
无 |
一、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
二、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三、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五、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六、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30 |
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三孩以上) |
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夫妻合法再生育子女)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结婚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生育政策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北京市居住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六、未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提交:本市合法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31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
申请人为本地户籍、独生子女父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年龄满60周岁。 |
自办件 |
个人申报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止。社区居(村)民委员会2月15日前完成核实、召开居(村)民代表会评议、公示、信息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3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年审、公示、信息录入与报送。区卫生健康委3月31日前完成审核、公示、确认、信息报送。市卫生健康委4月20日前完成质量抽查、数据逻辑审核、信息报送。国家卫健委5月20日前完成人员重复信息筛查,确认最终人数。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信息需要复印在纸张同一面)(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婚姻状况凭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补办凭证。有过离婚行为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的判决书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彩色照片)(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现有子女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时,现存一个子女在1991年6月1日后出生,且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七、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八、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火葬/土葬凭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判决任意一项凭证。优先选项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九、个人承诺书提交: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十、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复印件提交: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复印件(需要开户行、账号信息)(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32 |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的资格确认 |
申请人为本地户籍、属于个人委托存档或无业(档案在街道社保所)或农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年龄小于18周岁(至满18周岁当月)。 |
自办件 |
对于现场办理、经当面核实个人承诺信息(重点为存档地点)无误的,可即时办结。对现场无法核实或核实结果由异议的,按法定办结实现执行。 |
不收费 |
无 |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有效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结婚证》或《离婚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六、银行存折(一类储蓄卡)(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电子)(复印件1份) |
七、个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33 |
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要求 |
自办件 |
该时限指退休人员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原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时限,不包含自采暖补贴发放。文件中规定: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退休人员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退休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对于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退休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 |
不收费 |
无 |
一、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或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退休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居民户口本(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六)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交:结婚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七)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提交: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八)退休人员的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交:未领取采暖补贴(供暖费)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符合条件再次申请且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退休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居民户口本(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五)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六)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交:结婚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七)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提交: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八)退休人员的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交:未领取采暖补贴(供暖费)的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34 |
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 |
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合规性 |
自办件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并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查验身份信息;(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复员干部证、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转业证等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并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查验身份信息;(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七、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或《户口簿》(农业家庭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八、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手册》;(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十、实现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类型为“自主创业”)(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35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违法行为 |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 |
初审件 |
该事项属行政强制性质,由政府机关主动实施。 |
不收费 |
无 |
无需服务对象提供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 |
36 |
责令限期退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 |
经核实存在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情况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申请人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申请人一卡通(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 |
37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自办件 |
文件中规定: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登记失业人员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登记失业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对于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 |
不收费 |
无 |
一、在申请人为申请人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 |
(一)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六)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38 |
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时 |
(一)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变更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39 |
无档案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增加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窗口办理需要材料 |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增加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新参保必须提供)(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三)报盘文件(其他,电子)(1份) |
40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有效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41 |
城乡居民异地安置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窗口办理需要材料提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登记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或燕达医院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
4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
自办件 |
达到领取资格且初审已通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复核通过,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不收费 |
无 |
一、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银行存折(卡)(其他,纸质)(1份) |
43 |
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延期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二、《延长缴费申请表》提交:《延长缴费申请表》(其他,纸质)(原件3份) |
44 |
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减员 |
五险合一街道版打印的《减员表》及报盘文件,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报盘文件(其他,电子)(1份) |
45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街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当事人基本信息准确,且有明确具体的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以及事实依据;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符合《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并属于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管辖范围。 |
自办件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调解申请书(其他,纸质)(原件3份) |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其他,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申请人授权委托手续(其他,纸质)(原件1份) |
二、被申请人提交材料 |
(一)被申请人身份证件提交:身份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交:身份证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被申请人授权委托手续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46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持有本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社会保障卡(仅在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时需要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仅在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时需要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47 |
农村劳动力医疗保险工龄补缴 |
申请人到窗口办理,材料齐全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三份(其他,纸质)(原件3份) |
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48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社会保障卡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社会保障卡(仅在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时需要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49 |
城乡居民补缴 |
窗口办理,只能补缴当年保险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预缴期补缴当年 |
(一)个人补缴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申请人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初审合格通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复核通过。 |
自办件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在协议缴费情况下提交: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银行存折(卡)(其他,纸质)(1份) |
二、在预缴费情况下提交 |
(一)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银行存折(卡)(其他,纸质)(1份) |
(二)在参保人是残疾人情况下还需提交: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如有经区残联确认的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参保人可不提交此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涉及低保补贴政策的区参保人是低保人员情况下还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经区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参保人可不提交此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1 |
无档案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减少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报盘文件(其他,纸质、电子)(1份) |
52 |
社会保险费缴纳-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缴纳 |
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在预缴费情况下参保人已经在银行存折(卡)中存入当年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自办件 |
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在预缴费情况下参保人已经在银行存折(卡)中存入当年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且初审合格通过上报后1个工作日复核汇总。 |
不收费 |
无 |
一、在预缴费情况下 |
(一)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银行存折(卡)(其他,纸质)(1份) |
(二)在参保人是残疾人情况下还需提交:《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如有经区残联确认的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参保人可不提交此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涉及低保补贴政策的区参保人是低保人员情况下还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经区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花名册,参保人可不提交此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3 |
城乡居民退费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退费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 |
二、免缴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劳动合同(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三、银行扣款流水的缴费信息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54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申请人通过村(社区)级、街道(乡镇)社保所提交申请
按照《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申请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自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北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也困难人员范围,均无需再单独认定。
办理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北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自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无需再提交相关材料。 |
自办件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在办理了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的情况下 |
(一)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女40周岁及以上、男50周岁及以上或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或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北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情况下,自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在申请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的情况下 |
1、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2、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3、《“零就业家庭”情况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
4、认定“零就业家庭”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55 |
农村劳动力办理退休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三、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56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失业人员在街道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于失业人员死亡后6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街道社保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持能够证明供养直系亲属的相关材料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
自办件 |
符合条件,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无 |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死者生前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死亡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三、家庭成员户口本(户口本中户籍人口情况)(领取人的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居民身份证(领取人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7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人在协议缴费情况下变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自办件 |
变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时间是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初审合格通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复核通过 |
不收费 |
无 |
一、在协议缴费情况下变更缴费标准提交: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8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居民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参保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自办件 |
初审合格通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复核通过。 |
不收费 |
无 |
一、在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变更的情况下提交: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在参保人员户籍性质、户口所在地、所属乡镇(街道)、所属行政村(社区)、外埠迁入日期变更的情况下提交: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在参保人银行账号变更的情况下提交: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银行存折(卡)(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四、在参保人变更残疾人、低保人员类别的情况下 |
(一)在参保人变更残疾人人员类别情况下提交:《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如有经区残联确认的享受残疾人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不需要参保人到现场办理变更)(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有低保补贴政策的区参保人变更低保人员类别情况下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有经区民政局确认的享受低保补贴人员花名册,不需参保人到现场办理变更)(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59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应当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自办件 |
参保人当月申请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初审合格通过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复核通过。次月15日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 |
不收费 |
无 |
一、在参保人死亡情况下提交: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在参保人丧失国籍情况下提交:外国人护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在参保人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情况下提交: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居民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60 |
无档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报盘文件(其他,电子)(1份) |
61 |
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增员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在窗口办理提交 |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仅限新参保)(其他,纸质)(原件2份) |
(三)报盘文件(其他,电子)(1份) |
62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无需申请人办理和申请材料,街道(乡镇)社保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
自办件 |
人力社保系统在每月下旬自动为领金状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
不收费 |
无 |
一、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63 |
无档案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窗口办理需要材料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其他,纸质)(原件2份);报盘文件(其他,电子)(1份) |
64 |
城乡居民人员增加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在新参保条件下提供户口本和电子照片 |
(一)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1份) |
(二)电子照片(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
65 |
城乡居民个人信息变更 |
窗口办理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在变更户口本信息时提交:户口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
66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身份证原件(仅在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时需要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67 |
城乡居民人员减少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自办件 |
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在死亡的情况下提交:《死亡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68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一:对受灾地区需冬春救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二:(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 (2)本区农村居民; (3)区、乡镇(街道)因灾倒损农房台账有记录;
(4)申报材料齐全。 |
一:初审件 二:初审件 |
一: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二:根据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一)县级民政部门。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二)地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北京市民政应急救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于需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转移支付,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区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如上级有关部门分配时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区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后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第二十七条 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程序中涉及公示步骤的,公示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受灾对象申请救助材料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村(居)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 |
三、所属乡镇、街道对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意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四、申请人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五、申请人一卡通(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 |
六、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一、本人申请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二、民主评议材料(其他,纸质)(1份) |
三、张榜公示材料(其他,纸质)(原件1份) |
四、乡镇审核材料(其他,纸质)(原件1份) |
五、申请人(户主)身份证(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六、申请人“一卡(折)通”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七、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八、救助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以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相关材料(根据需要提供)(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69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 (四)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
自办件 |
10个工作日。信息系统需要在受理个人申请的当天晚上,比对个人的申请失业保险金资格,比对结果于次日反馈各个社保所 |
不收费 |
无 |
一、在申请人为申请人通过街道(乡镇)社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 |
(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70 |
对社会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
一: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二:事后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生育救助、重大疾病救助、补充医疗救助等);三: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自办件 |
一:持有本市特困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城乡低收入救助证件等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提供一下材料:
1.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
2.罹患重大疾病病种目录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其它证明材料。
5.填写《承诺书》。 材料齐备即可受理并向救助对象提供其本次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额度、申请人当前可享受医疗救助比例和额度等信息。 二:持有特困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救助等社会救助证件的本市社会救助对象以及区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困难人员,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事后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查验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的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的参保人员由下列部门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有关人员身份认定信息: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分别负责。 |
不收费 |
无 |
一: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一、社会救助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提供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住院押金缴费通知的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三、罹患重大疾病目录列出的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五、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事后医疗救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生育救助、重大疾病救助、补充医疗救助等);一、社会救助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三、本市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
四、怀孕分娩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五、其它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三: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区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低收入救助等社会救助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7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1、就业困难人员摸查服务;2、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援助服务 |
一:就业困难人员摸查服务: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中的困难人员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精细化援助服务:新增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中的困难人员且办理了求职登记 |
自办件 |
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就业意愿摸查情况提供下列针对性服务:
(一)对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主动采集其求职登记信息和精细化服务信息,录入其个人服务台账;
(二)对表示有就业意愿但暂不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跟踪摸查服务,及时了解其就业意愿变化情况;对出现生育、陪护家人等情况的,可适当调整跟踪摸查时间,但两次摸查间隔最长不超过30天。对跟踪摸查3次(含)以上仍不进行求职登记,超过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就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不再提供相关公共就业服务;
(三)对跟踪摸查3次(含)以上仍表示无就业意愿且不进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及时向就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有关情况,不再提供相关公共就业服务。 二:文件无法定办结时限 |
不收费 |
无 |
一:就业困难人员摸查服务: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二: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72 |
失业人员档案服务1、档案转出服务 2、失业登记地变更服务 3、开具证明服务 |
1、档案转出服务:申请人通过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转出申请;2、失业登记地变更服务:申请人通过原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地变更申请;3、开具证明服务: |
自办件 |
即时办结 |
不收费 |
无 |
1、档案转出服务:一、在申请人因升学、参军通过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档案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
申请人通过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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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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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学通知书(属于升学的)(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入伍通知书(属于参军的)(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或《提档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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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申请人因就业通过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档案转出申请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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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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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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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档通知单》(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2、失业登记地变更服务:一、在申请人通过原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地变更申请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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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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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居住地声明》(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3、开具证明服务:一、在申请人通过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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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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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
73 |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2、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
1、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1、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现场办理需要)(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2份) |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现场办理需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 |
三、申请补贴期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银行流水对账单明细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现场办理需要)(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 2、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一、《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现场提交)(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须现场提交)(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三、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须现场提交)(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 |
74 |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1、残疾人学生助学补助;2、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 |
1、残疾人学生助学补助: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包括就读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的高中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2、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就读于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学校中的高中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前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和低收入的残疾人。 |
自办件 |
9个工作日(根据政务管理工作要求,压缩办结时限) |
不收费 |
无 |
1、残疾人学生助学补助:一、录取通知书(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残疾人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学费发票(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 |
五、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还需提交:学历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2、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一、录取通知书(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居民身份证(子女学生本人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三、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四、《残疾人证》(提供父(母)的《残疾人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五、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或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75 |
残疾人证补办、换领:1、残疾人证补办;2、残疾人证换领 |
一、残疾人证补办:1、已持有残疾人证。
2、申请人所持有的残疾人证在使用过程中丢失。 二、残疾人证换领 |
自办件 |
一、残疾人证补办: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街道(乡镇)残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核验后没有审批环节,直接制证。二、残疾人证换领
:残疾人证换领由残疾人携带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进行核验。核验后确实需要换领的由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证管理工作人员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发起换领,核验后没有审批环节,直接制证。 |
不收费 |
无 |
1、残疾人证补办;一、窗口申请提交: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2、残疾人证换领一、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残疾人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76 |
残疾人证办理、变更、迁移、注销 1、残疾人证变更2、残疾人证注销3、残疾人证办理 4、残疾人证迁移 |
一、残疾人证变更:1、已持有残疾人证。
2、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残联核验,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区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二、残疾人证注销:1、已持有残疾人证。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三:残疾人证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迁移:1、已持有残疾人证。 2、残疾人证持有人户口发生迁移的情况。 |
自办件 |
一:残疾人证变更:自残疾评定结果上传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批。(公示有异议或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提出异议的除外)二:残疾人证注销:1、已持有残疾人证。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残疾人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经残疾评定,持证人身体状况已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3)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请求的; (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残疾人证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迁移:跨省迁移需要通过中国残联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时间无法承诺。 |
不收费 |
无 |
一:残疾人证变更: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残疾人证注销:一、残疾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智力、精神和未成年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自愿注销残疾人证提交:残疾人本人注销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 三:残疾人证办理:一、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及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未在公安局数据库获取到二代身份证照片的。提交:证件照电子版(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四:残疾人证迁移:一、跨省、跨区迁移的提交: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仅供查验) |
二、跨省迁移提交: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 |
三、跨省、跨区迁移提交:残疾人证档案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 |
77 |
非京籍适龄儿童申请在京就读资格审核 |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解决。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无 |
一、务工就业证明 |
(一)受雇于用人单位提交: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通州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提交: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提交:营业执照、个体或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
(三)法定代表人提交: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通州区经营的营业执照、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股东或合伙人提交:在通州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通州区租住住房的,应提供在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通州区经营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文件(投资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银行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
(一)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购房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租住住房的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票据、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三、全家户口簿 |
(一)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提交:全家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二)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2019年非北京市户籍超龄儿童入学情况表
》(此表由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提交:《2019年非北京市户籍超龄儿童入学情况表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提交: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必须在有效期内,证件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必须一致,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提交: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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