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对象 | 办理条件 |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限 | 申请材料 |
1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自然人 | 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退伍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
2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自然人 |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 2.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一、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提交:个人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残疾军人证(其他,纸质)(1份);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其他,纸质)(正本);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其他,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申请人户口本、有效身份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提交:个人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伤残人员关系转移申请审批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3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自然人 | 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退伍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4 |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 行政机关 | 依据实际情况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一、改建、扩建、新建烈士纪念设施的申请(根据申报事项项目不同,提交材料的要求不同,如规划意见书、国土选址意见书、发改委立项批复等。)(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二、国土、规划、发改委意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5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自然人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 自办件 | 20个工作日 |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伤残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1份)三、长年医疗依赖或独身一人的情况说明(其他,纸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