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花生米(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现向花生米(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徐贤力、吕程程、王薇、北京乐享天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台撤登字〔2024〕第018号
当事人:花生米(北京)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83X0XP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2号楼101二层20573
法定代表人:徐贤力
北京乐享天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局反映你(单位)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你(单位)与北京乐享天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相关情况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中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我局在收到北京乐享天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后,对相关情况依法展开调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5民初24311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73民终663号)、征询意见函等证据佐证。
本局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台湖撤听告字〔 2024〕第1000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4年03月07日进行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