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合智创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合智创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亚飞、孟勇、吴琦、周冬芬等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京通市监台湖撤听告字〔 2024 〕第12001号
北京合智创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08月20日取得设立登记,2023年02月03日,住所地由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三层3167变更至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1号楼7层728。注销前法定代表人为:周冬芬,自然人股东共三人,分别为:高亚飞、孟勇、吴琦。执行董事:周冬芬,经理:高亚飞,监事:吴琦。注销日期为2023年05月16日。2024年6月24日,吴琦委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瑞峰提供了两份法院判决书,分别为:北京市通州区人员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12民初28982号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3民终8951号。关于你单位于2023年3月2日提交的内容为“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及同意注销本公司”的合智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问题,终审判决书认定如下:“首先,关于高亚飞、孟勇提交的内容为注销合智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因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合智公司注销事项的股东会已合法召开,故一审法院认定该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据此,高亚飞、孟勇上诉主张2023年3月2日内容为“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及同意注销本公司”的合智公司股东会决议成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一审判决为:确认2023年3月2日内容为:“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及同意注销本公司”的北京合智创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的公告期内,也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北京合智创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2023年05月16日进行的注销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熊斌、恒炳超 联系电话:010-81500861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会议中心南区2号办公楼3层东侧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