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西集撤登字〔2024〕第23号)

日期:2025-01-03 14:0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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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西集撤登字2024〕第23

当事人:银泰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1000001441836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洪臣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741号

2024年10月8日,朱治杰向我局反映其个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2024年10月8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朱治杰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2年7月2日取得变更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和情况说明,朱治杰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因通过当事人住所等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银泰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2年7月2日将朱治杰作为自然人股东、监事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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