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台撤登字〔2025〕第001号)

日期:2025-01-16 13:5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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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丰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丰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利、杨志勋等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字〔2025〕第001

当事人:北京丰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00FLMU1X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6号楼4层414

法定代表人:赵利

杨志勋向本局反映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杨志勋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作为公司监事等身份于2017年06月26日取得登记(备案)。本局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北京丰汇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档案、征询意见函等证据佐证。

本局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台湖撤听告字〔2024〕第110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17年06月26日将杨志勋作为监事等的登记(备案)。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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