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李成(身份证号:2224031996****5211)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我局已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7号),现依法向李成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7号
李成: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自2022年3月份开始在通州区京贸中心1602B室为张某匀、张某俊、黄某恒、杨某萱、任某诚等中小学生一对一讲授数学或物理课程。其中张某匀向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某交费,其余学生均直接向你本人交纳课时费。你收费125-250元/小时不等,每次补习2个小时,收费共计8880元,其中未消课费用3500元,已退还。
再查,京贸中心1602B室为王某免费提供。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也未取得教师资格。你开展上述学科类数学和物理课程培训的违法所得为5380元(收费扣除未消课且已退还的费用)。被调查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你从事上述行为是依附于王某无证办学的场所,有赖于王某的日常管理及排课,我局已于2022年7月26日对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3068号),已经对其从重处罚;且你已经在我局介入调查时停止违法行为,不再有后续危害后果;同时鉴于你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案金额较低,影响范围较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孟瑶,王伟 联系电话:010-69516122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