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李丹丹(身份证号:1306341993****1527)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我局已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6号),现依法向李丹丹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6号
李丹丹: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自2022年4月初开始每周六在通州区京贸中心1602B室为学生周某某补习初中数学,240元/小时,每次补习2个小时,已消课次数共计5次或6次。你为周某某补习初中数学预收费4800元,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已退还未消课费用。再查,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京贸中心1602B为培训班组织者王某免费提供,被调查后你已立即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
此外,你已取得初中数学教师资格证书,除周某某外,你还为康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讲授数学课程,但该三名同学向王某交费,你未直接收取该三名同学的费用,因此该三名同学交费不计入你违法所得。综上,你开展上述学科类培训的违法所得为480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你上述行为是依附于王某无证办学的场所,有赖于王某的日常管理及排课,我局已于2022年7月26日对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3068号),已经对其从重处罚,且你已经在我局介入调查时停止违法行为,不再有后续危害后果;同时鉴于你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涉案金额较低,影响范围较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孟瑶,王伟,赵全球 联系电话:010-69516122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