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王晓雪(身份证号:2323241994****4527)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我局已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4号),现依法向王晓雪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4号
王晓雪: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在通州区京贸中心1602B室为学生马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尤某某、甄某某等学生补习初高中数学课程,收费125-270元/小时不等,每次补习2个小时。根据现有证据,你收费金额共计15000元,未有证据证明你已退还未消课费用。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开展上述学科类数学课程培训的违法所得为15000元。被调查后你已立即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再查,京贸中心1602B为培训班组织者王某免费提供。你已取得高中数学教师资格证书,除上述学生外,你还为高某某、郄某某讲授数学课程,但该两名同学向王某交费,你未直接收取该两名同学的费用,因此该两名同学交费不计入你违法所得。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你从事上述行为是依附于王某无证办学的场所,有赖于王某的日常管理及排课,我局已于2022年7月26日对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3068号),已经对其从重处罚,且你已经在我局介入调查时停止违法行为,不再有后续危害后果;同时鉴于你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影响范围较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孟瑶,王伟,赵全球 联系电话:010-69516122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