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5号)

日期:2025-02-14 14:2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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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源(身份证号:1426011991****561X)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我局已于2025年2月11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5号),现依法向张源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通市监不罚告〔2025〕09025号

张源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自2022年4月份开始在通州区京贸中心1602B室为康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中学生一对一讲授物理课程。你声称部分学生直接向你本人交费,部分学生向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某交费。再查,京贸中心1602B室为王某免费提供。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计算你开展上述学科类物理课程培训的违法所得。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你上述行为是依附于王某无证办学的场所,有赖于王某的日常管理及排课,我局已于2022年7月26日对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3068号),已经对其从重处罚;且你已经在我局介入调查时停止违法行为,不再有后续危害后果;同时鉴于你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无可查实的违法所得,影响范围较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孟瑶,王伟,赵全球  联系电话:010-69516122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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