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撤登字〔2024〕第1201号
当事人:北京鲸鱼映像影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6XC57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莹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南街甲1号1051
2024年5月7日,贾莹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鲸鱼映像影业有限公司未经贾莹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8年1月19日将贾莹股权由10%变为30%。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鲸鱼映像影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19日将贾莹作为股东、监事的变更登记(备案)。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