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沣莱客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沣莱客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侯加彬、冯雪敏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永顺撤登字〔2025〕第0220号
当事人:北京沣莱客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YQH45F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街74号1幢4层41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加彬
2024年08月10日,侯加彬向我局反映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提交虚假的身份证材料,于2021年1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及附件、侯加彬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1月11日设立登记档案、征询意见函及回复、协助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并于2025年1月2日公告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