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明华彩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明华彩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何云峰、陈华、田俊立、丁翠花、高知康、陈慧、胡爱丽、蒋绪群、孔桂祥、吴海芳、于传珠、王荣稼、乐金德、程颢、黄连飞、徐素香、刘长根、姚锁娣、郭超群、李俊、王令贤、李宝珠、卢培荣、熊艳芳、许文茂、陆珍玉、温中义、赵勤芳、纪王平、许爱华、宫为厚、马成荣、李杏生、李敏姬、蔡雪峰、任玉定、戴卓灵、高琪、王友君、王友君、喻明、毛艺苏、蒙巧芝、楚承华、方玲、杨光、张桂仙、伍志成、王健、王均艳等人送达听证告知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听证告知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告知书
京通市监台湖撤听告字〔 2025 〕第02001号
北京明华彩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由本局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经王均艳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作为公司自然人股东等身份于2021年03月10日取得登记(备案)。本局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于2021年03月10日将王均艳作为自然人股东等的登记(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熊斌、恒炳超 联系电话:010-81500861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会议中心南区2号办公楼3层东侧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