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临撤登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01A1L338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路2号2-2幢一层2-2-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小敏
2024年09月12日,黄小敏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登记注册设立,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8日因“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登记(备案)已公示满45日且公司和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2、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黄小敏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征询意见函等证据佐证。
2025年02月20日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临撤听告字〔2025〕第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