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临撤登字〔2025〕第001号)

日期:2025-03-31 16:5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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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临撤登字〔2025〕第001

当事人: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01A1L338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路2号2-2幢一层2-2-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小敏

2024年09月12日黄小敏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查明,当事人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登记注册设立,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8日“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冒用登记(备案)已公示满45日且公司和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2、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黄小敏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3、征询意见函等证据佐证

20250220日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临撤听告字〔2025〕第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莲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12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备案)。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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