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王晓雪(身份证号:2323241994****4527)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我局已于2025年3月27日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不罚〔2025〕54号),现依法向王晓雪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不罚〔2025〕54 号
当事人:王晓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2323241994****4527
2022年4月28日,我局接到通州区教委移送的《关于移交违法办学案件线索的函》,内容为通胡大街78号楼(京贸中心)1602B个人私自攒班在未取得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教育培训。经初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我局于2022年5月1日立案,2025年1月2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通州区京贸中心1602B室为马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尤某某、甄某某等学生补习初高中数学课程,收费125-270元/小时不等,每次补习2个小时。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收费金额共计15000元,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退还未消课费用。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上述学科类数学课程培训的违法所得为15000元。被调查后当事人已立即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再查,京贸中心1602B为培训班组织者王旭免费提供。当事人已取得高中数学教师资格证书,除上述学生外,当事人还为高某某、郄某某讲授数学课程,但该两名同学向王旭交费,当事人未直接收取该两名同学的费用,因此该两名同学交费不计入当事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对当事人和学生家长电话询问的录音及摘要;当事人收款记录、学生家长向当事人转账记录;《协助调查函》(京通市监协查[2022]11号)及复函;公安机关提供的教师和学生信息;电话联系记录截屏、王旭案调查工作记录、发函找人名单、《询问通知书》(京通市监询通[2022]25号)及快递查询页面;工作记录;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送达《询问通知书》公告页面截屏;对王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2]3068号)、《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电话录音摘要、王旭收费及退款明细等;当事人违法所得计算表格;当事人历史违法记录页面截屏;电子数据及归档说明;《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移交违法办学案件线索的函》及附件等。
我局于2025年0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通州区京贸中心1602B室为中学生讲授数学课程并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是依附于王旭无证办学的场所,有赖于王旭的日常管理及排课,我局已于2022年7月26日对京贸中心1602B培训班组织者王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处罚[2022]3068号),已经对其从重处罚,且当事人已经在我局介入调查时停止违法行为,不再有后续危害后果;同时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影响范围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未取得通州区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通州区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