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通市监处罚〔2025〕92号《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1号领取京通市监处罚〔2025〕92号《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5〕92号
当事人: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182837760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1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沈洪
案件来源:2024年11月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其内容有关当事人被用于非法集资活动,已被法院判决,现判决均已生效,但公司目前仍处于存续期间。
调查经过:2024年12月20日,经局会商,建议由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7日,经系统查询,当事人已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多次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2025年1月9日,对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北京通迈投资有限公司最新年报年度为2014年,已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2016年7月6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计9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当事人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3年10月23日(共计5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系统截图、
现场笔录。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北京通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