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通运撤登字〔2025〕第01号
当事人:北京祯祥达泰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注册号):91110112353026468F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3层01-306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胜利
2024年12月2日,徐红梅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情况如下:法定代表人:吴胜利,自然人股东:徐红梅、吴胜利,执行董事:吴胜利,监事:徐红梅。后徐红梅发现北京祯祥达泰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向本局提交了广东衡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北京祯祥达泰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08月19日登记档案中徐红梅处的签字非徐红梅本人签署。
2024年12月2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注册地址现场检查,当事人查无下落,随后电话联系当事人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相关人员以及住所提供方邮寄询问通知书,向住所提供方邮寄的快递显示成功送达,随后对住所提供方开展了询问调查,其余两份因查无此人被退回。2025年1月10日,本局向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金融办征询意见,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回函。另查实,当事人已于2021年6月29日因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祯祥达泰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9日将徐红梅作为自然人股东的变更登记及监事的备案。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