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5〕第051202号)

日期:2025-05-16 15:5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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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5〕051202号

当事人:北京润洋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442540716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16幢334A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

2025年1月10日刘君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刘君已失效身份证信息将其备案为公司监事。本局于2025年1月13日将上述涉嫌虚假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设立登记(备案)档案;2、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刘君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大同市向阳里派出所提供的《证明》4、询问通知书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发送签收记录及复函。

2025年3月20日,我局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北苑撤听告字2025〕03190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15年6月5日将刘君设为公司监事的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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