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5〕第051201号)

日期:2025-05-16 15:5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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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北苑撤登字〔2025〕第051201号

当事人:北京易云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QJF62

住所:北京易云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鹏俊

2024年11月29日,朱鹏俊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当事人虚假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1月1日未经朱鹏俊同意使用其挂失的无效身份证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2024年11月29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公司前股东王海提供了与“提供代持法人服务”的中介(微信昵称“一休”;微信号“wxid_alb3j5pme0fq12”)的聊天记录,记录显示“一休”提供的朱鹏俊身份证正是其2023年11月2日在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水阁派出所挂失的身份证。且变更登记后,王海一直持有公司营业执照,并一直参与公司运营、处理公司事务,并无证据证明朱鹏俊知情并参与公司运营。故我局认为此次变更并非朱鹏俊本人真实意思表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2、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朱鹏俊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3、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4、询问通知书邮寄记录、征询意见函发送签收记录及复函5、对利害关系人王海的询问笔录。

2025年3月25日,我局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北苑撤听告字[2025]第0321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2024年11月1日将朱鹏俊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变更登记和设为财务负责人、董事、经理的变更备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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