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润香:
我委于2025年 2月11日对当事人杨润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交法(10)字2403104〕。我委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均未能接通。2025年2月12日,我委执法人员按照经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确认的《送达信息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宝善街**号楼*单元***号,但2025年2月16日邮政部门反馈邮件无法成功投递,邮件退回。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交法(10)字2403104〕。当事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朝大街310号。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处理大厅;联系电话:010-81568056。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