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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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发〔2022〕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对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资金,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科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按照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培育库,对培育库中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清单的企业,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在通州区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围绕通州区主导产业,形成一批引领创新的重要科技力量。对处于建设期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如有特别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六)支持各类研发机构申报市级、国家级资质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研发机构,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四条 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一)聚焦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现代农业等通州区重点产业领域,对企业独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医药健康等城市建设与民生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全区年度累计交易额前10名的单位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建设前沿技术应用场景。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以数字化赋能为主线,以场景驱动新兴技术创新为引领,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扶持一批重大应用场景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以上支持政策中如有特别重大项目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五条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各类主体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得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二)支持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科技推广与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在通州区集聚发展。对服务企业数量多、行业影响力大的机构,根据其服务能力及成效,采取服务运行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一)对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进行奖励。每年推荐奖励不超过10个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通过项目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每年推荐奖励不超过30名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通过项目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后补助事项的申报及审核等工作,负责事前直接补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资金支持单位须配合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科委有权收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支持科技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此前通州区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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