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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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房征字〔2023〕1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为北京市通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范围以国有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潞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3215日起至2023226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场办公地点:六小村棚改指挥部

现场联系电话:1371764759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112

六小国有非宅一片区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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