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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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科发〔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71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

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城市副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区科委根据具体事项的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分主动申报类和免申即享类。

第三条  申报主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属于现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二)列入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列入市场监管总局经营异常名录。

(四)列入通州区联合惩戒“黑名单”。

(五)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

第四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

2.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单位,研发投入强度不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单位,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100万元。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后补助方式,按年度新增研发投入最20%的比例,最高支持300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近两个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类)封面、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第五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3.正常经营且具有发展潜力。

4.至少拥有1知识产权。

(二)入库申报材料

1.通州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三)企业出库条件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2.企业登记注册地址、纳税地点变更至本行政区域外。

3.未按时更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年度发展情况。

4.更新年度发展情况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自动出库,达到入库标准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纳入培育库中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支持主体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3.支持主体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清单。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首次纳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清单的企业,最高支20元。

第七条  吸引创新平台集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基础条件的分支机构。

2.新增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市级创新平台应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的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智能建造创新中心等平台。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上一年度新增的市级创新平台最高支持200万元,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支持500元。如有晋级,仅享受差额支持。

2.对上一年度新增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创新平台后补助申请表。

2.相关资质材料。

第三章  加强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第八条  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2.申报项目属于数字经济、先进制造、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研发项目或绿色低碳、智慧城市、医药健康等城市建设与民生领域的技术开发项目。

3.项目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择优最高支持300元。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和示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基础条件的分支机构。

2.申报主体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3.场景项目分为示范推广类和资金支持类。

1)示范推广类

聚焦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推广,相关成果应具有技术创新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资金支持类

聚焦新技术、新产品在本行政区域落地验证,项目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性,具有示范引领价值。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1.示范推广类

采取部门派单、技术能力展示、新产品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2.资金支持类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对经评审认定的重点场景项目最高支持300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应用场景项目申报表。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且签订的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申报主体应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的技术受让方。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创新联合体成果产出绩效情况,按上一年度相关合同实际付款额最高10%的比例,最高支持500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创新联合体后补助申请书。

2.经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3.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支持条件

1.支持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支持主体上一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位列全区前10(如有放弃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情况,后续单位依次递补)。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免申即享类,对10名的单位分三档给予支持,每年总额最高支持100元。

第四章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孵化延链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孵化平台运营机构,平台实际运营满1年。

2.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数字经济、现代金融、先进制造、现代种业等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产业孵化平台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2000方米。

4.产业孵化平台拥有高水平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领域产业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

5.具有显著孵化效能,能够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进程。已培育或储备优质创业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能够引入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促进区域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6.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化发展等专业化服务,联合为培育的优质创业企业和团队开放研发需求、市场订单、应用场景等资源。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孵化平台运营机构,根据孵化项目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连续三年每年最高支持1000元。

2.对新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孵化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产业孵化平台后补助申请书。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强化共性技术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开展共性技术服务基础条件的分支机构。

2.申报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面向重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需求,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打样、技术咨询和概念验证等专业共性技术服务。上一年度依托平台服务的通州区科技企业数不少10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

1.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共性技术平台营收增长和新增投入等成效情况,最高支1000元。

2.对新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共性技术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共性技术平台后补助申请书。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培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且纳统的规模以上企业法人单位。

2.申报主体的行业类别应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此事项为主动申报类,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1.营收增长支持。对上一年度营收保持一定速度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量最高1%的比例,最高支持500元。

2.新增规上企业支持。对于新增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后补助申请表。

2.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支持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团队核心成3人以上,且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经历。

3.团队所在单位及团队负责人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

5.已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团队评选的不再申报。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支持不超20个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予以立项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0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支持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不超过40岁(按申报当年11日计算),从事科研工作2以上。

3.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申报人应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要求。

4.申报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实用性。

5.已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年支持不超过50名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予以立项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元。

(三)申报材料

1.通州区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书。

2.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事前直接补助事项采取定向组织、公开征集等方式进行。其中,定向组织项目由区科委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重点,遴选或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经论证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

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环节。

(三)评审立项

区科委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结合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四)结果公示

区科委将拟支持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工作日。

(五)签订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六)资金拨付

区科委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后补助事项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主动申报类事项,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二)免申即享类事项,区科委确定支持主体,经支持主体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直接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按照《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入选团队/人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向区科委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入选团队/人员在培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向区科委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一)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因工作需要离京一年以上的,办理项目延期手续。

(二)入选团队负责人/人员调动到本区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办理依托单位变更手续。

(三)入选团队核心成员/人员离开通州区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实质性影响研究工作开展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人员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和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资格:

(一)申报虚假材料,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区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区科委负责对《支持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71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实施细则》(通科发〔2023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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