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 工 作

日期:2014-02-19    来源:区委党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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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工 作

【概  况】  2012年,区法院围绕通州区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全年受理案件24992件,审结案件24673件,结案率达98.7%,解决诉讼标的61.6亿元。其中,审结刑事案件1316件,民商事案件16647件,行政诉讼案件78件,执行案件6539件。区法院撰写的《关于人民法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调研报告》获得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三等奖。区法院审理的胡某某、周某等十名被告人生产并销售假药、伪劣产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十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发布。区法院向北京市法学会申报的《保障房政策司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法律问题研究》《关于电信类诈骗案件审判前沿问题调查研究》和《“社会建设”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保障》等4项法学研究专项课题全部通过课题评审委员会结项鉴定,顺利结项,北京市法学会为该院颁发结项证书。2012年,区法院被授予“北京市先进法院”称号,区法院机关党委被评为“北京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另有35人获得区级以上表彰,10个集体获得区级以上荣誉。

【“传承雷锋精神 关爱孤残儿童”活动】  3月6日,区法院组织青年干警到区儿童福利院,以“传承雷锋精神,关爱孤残儿童”为主题,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为福利院的孤残儿童送去奶粉、尿不湿等生活必需品。

【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  3月5日,区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原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诉讼服务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该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审限执行情况;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定案件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等。

【主题开放日活动】 4月13日,区法院举办“落实司法为民新举措,展现人民法院新形象”主题开放日活动。活动中,该院设置展板,向群众发放诉讼指南、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邀请各界群众参观立案大厅、导诉台、安检大厅及审判法庭,展现该院各项工作实绩及司法改革带来的人民法院的新风貌。

【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站】  5月8日,区法院与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简称实验学院)在该院举行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站签约揭牌仪式,正式设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站,由实验学院的大学生为诉讼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写起诉书等服务。

【区住建委根据司法建议采取整改措施】  7月12日,区法院就其审理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案件中反映出的区住建委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向区住建委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单位加强对拆迁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审慎核发拆迁许可证。区住建委针对司法建议函中所提及的问题,约谈有关评估机构负责人,加大对在拆项目的排查力度,建立各服务机构备选库,并经区政府批准制定下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从拆迁行政许可办理、特殊问题解决方案、行政裁决及申请执行、服务机构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五大方面详细阐述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规定。

【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  7月13日,区法院成立质量评查委员会,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由21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委员,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建立与在押未成年被告人通信制度】  8月,区法院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法官与在押未成年被告人通信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向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法官写信,看守所依法审查符合转递条件后,按移转上诉状的方式转递给法官。

【区政府根据司法建议制定规范】  8月,区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仍沿用与《行政强制法》内容相冲突的低位阶规范性文件以及缺乏适用该法的操作性细则的问题,向区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通过多种形式向拆除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普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尽快制定本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根据该院司法建议函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下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有关程序性问题的通知》,对限期拆除、催告、强制拆除等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以确保拆违工作的依法有序。

【区“微型党课”教育法观摩推进会】  9月12日,区委组织的通州区“微型党课”教育法观摩推进会在区法院举行,来自全区各单位的260余名党务工作者参加观摩会,听取区法院关于该院开展“微型党课”教育法的工作情况、效果的介绍,并现场观摩该院诉讼服务办公室党支部《司法之根需扎群众沃土》的“微型党课”。

【执结涉85户申请人的群体性执行案件】  12月,区法院顺利执结85名业主申请执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系列案件,追回执行案款280万元。18日上午,区法院在大法庭集中向85位业主发放案款。

【审结胡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制作“精华洁癣宁”“活胰糖平胶囊”等治疗牛皮癣、糖尿病的药物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在明知“精华洁癣宁”“化癣康”等治疗牛皮癣的药物系假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牟利。2010年1月,周某、胡某某以周某某的名义合伙成立北京盛金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倪某等人销售假药的情况下,利用与北京市邮政速递局签订的代收货款的协议,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纪某、刘某等人为其提供代收货款服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5.5万余元。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倪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纪某、刘某、肖某某销售假药,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2012年3月26日,区法院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纪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倪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结郭某某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自2011年9月起,原告郭某某擅自使用“吴刚婚纱摄影”“吴刚影楼”“吴刚婚纱”等文字为关键词参与百度搜索推广活动,并在北京逸品视觉摄影工作室网站中宣称:“逸品视觉从一家不足50平方米的专业外景摄影机构发展成为拥有两店三棚十外景的超大规模新派婚纱摄影机构,旗下珠江帝景伯爵店——欧美风情、空中别墅;新华联家园贵宾店——金牌社区、奢华入住”“公司2010年斥巨资特聘韩国设计师倾力打造《幸福庄园》360度奢华实景拍摄基地,总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月销量冠军套系月销量过500套”等宣传内容。9月29日,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接到第三人北京吴刚婚纱摄影中心投诉并于同日立案调查。2012年2月28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郭某某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郭某某不服,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经营的北京逸品视觉摄影工作室与第三人吴刚经营的北京吴刚婚纱摄影中心不存在隶属及合作关系,亦无业务往来,郭某某在百度搜索推广系统中使用“吴刚婚纱摄影”“吴刚影楼”“吴刚婚纱”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北京逸品视觉摄影工作室与北京吴刚婚纱摄影中心有关联,具有误导性。郭某某在北京逸品视觉摄影工作室网站中的宣传表述,足以使消费者对北京逸品视觉摄影工作室的实际规模及经营状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及选择,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5月11日,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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