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判工 作
【概 况】 2013年,区法院围绕通州区打造北京城市副中心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受理各类案件25794件,审结25068件,同比分别上升3.2%、1.6%,结案率97.2%,法官人均结案222件,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其中,审结涉拆迁案件167件,开展大规模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55次,出动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2300余人次;审结刑事案件1119件,判处罪犯1390人;审结婚姻家庭、房屋买卖、物业供暖等各类民事案件14503件;审结涉及市场交易、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的商事案件2881件;审结工商管理、房屋登记、城建规划等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151件;全年执结案件6391件,执行到位标的金额6.3亿元。
2013年,区法院提出“争创全国优秀法院”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引领下,区法院围绕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工作大局,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区域发展大局;积极推进改革创新,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专业化审判工作格局、初步建立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切实践行为民宗旨,努力维护司法公信;大力加强教育管理,培育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区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013年,区法院被授予“北京市先进法院”称号,有66人获得区级以上表彰,17个集体获得区级以上荣誉,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感谢信180件。
【成立诉前调解办公室】 1月,区法院成立诉前调解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对重大敏感疑难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非诉调解组织和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等三个方面。诉前调解办公室成立后,积极与辖区相关调解组织建立对接服务关系,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设立8个诉前调解工作站,将司法化解矛盾的阵地推进到乡镇和社区。
【成立第一个专业化审判庭室——劳动争议审判庭】 4月22日,区法院第一个专业化审判庭室——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大会成功举行。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成立后,多方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698件,确保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积极与仲裁机构建立裁审对接机制,统一裁判尺度,共同化解纠纷,全年协助仲裁机构调解案件277件。
【两例案例被评为北京市十大侵犯著作权及非法出版物案例予以发布】 4月24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区法院积极参加“打击侵犯著作权及非法出版物”宣传活动。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评选出的北京市十大侵犯著作权及非法出版物案例予以发布,其中两例系区法院审理的案件。
【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 5月2日,区法院正式组建刑事审判第二庭。该庭是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综合审判庭,成立后,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机制,在刑事案件中为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创建帮教回访档案,建立亲情会见、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机制;在民事案件中成立家事巡回审判合议庭,深入家庭、校园、社区开展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推出首个个人职务微博】 11月,区法院推出该院首个个人职务微博,即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张然的实名认证微博。该微博以记录法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动态为主要内容,并注重探索创新,陆续推出“动态”“普法”“案讯”“开庭公告”“法官故事”等专栏。
【首次做客北京法院网访谈直播】 11月29日,区法院法官杜鹏做客北京法院网访谈直播节目,向广大网友详细介绍如何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并与网友进行互动交流,这是该院法官首次走进直播间参与访谈活动。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正义网、千龙网、首都政法综治网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通州区人民政府采纳该院司法建议】 12月,区法院通过对拆除违法建设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发现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极易导致后续行政赔偿。在指出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区法院针对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面临的被动局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通州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拆除违法建设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和教训,并制定如下举措:一是加强教育,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二是加强培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三是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四是建立联席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正式开通官方微博】 12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法微言在新浪网站正式开通上线。区法院成立微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研究室设微博管理员,在各部门设微博联络员,统一规范微博的发布、审核、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和管理纪律,确保官方微博的管理工作有力有序。
【为45名执行案件当事人集中发放案款】 区法院执结业主申请执行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系列串案45起案件,追回案款近百万元。12月17日,在区法院第二审判区第一法庭为45名执行案件的当事人集中发放案款。
【审结郭某某、何某某、骆某某贪污案】 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骆某某分别担任北京市通州区光荣院院长、出纳、会计期间,利用主管、管理单位财务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先后于2008年11月、2010年6月分两次将暂存于被告人何某某名下的部分单位出租底商租金和对外接收社会老人的收入共计人民币186万元予以侵吞,每人分得人民币62万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骆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骆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将冻结的被告人郭某某的存款予以划拨,连同被告人郭某某、何某某、骆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62万元、62万元,发还北京市通州区光荣院;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发还北京市通州区光荣院。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结齐某某、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12年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指挥李某某等人以所在的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村内企业污染为由,纠集村民围堵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政府大门数小时,造成原定的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无法进行,严重扰乱漷县镇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并导致漷县镇政府额外支出拆除费用人民币30万元。2012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指挥李某某等人纠集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马头村村民,以搭建帐篷方式封堵北京创导高科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大门。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开始拆除煤气发生炉,但齐某某、李某某等人仍进行阻挠、封堵公司大门,直至2012年5月25日,严重扰乱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综上,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各自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审结韩某某不服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告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驹桥镇政府)申请公开国家环保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马驹桥镇政府将此申请交由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处理及答复,金桥公司于同年3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韩某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回复》的主要内容为:因韩某某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涉及其他公民个人隐私,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可以公开部分信息为韩某某本人院落评估补偿情况。韩某某收到上述答复后认为马驹桥镇政府至今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答复,故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马驹桥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马驹桥镇政府公开韩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桥公司作出的《告知书》《回复》是马驹桥镇政府的行政行为。马驹桥镇政府受理韩某某申请后,认为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时,在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这一程序的履行上存有缺失,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甄别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综上,马驹桥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区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马驹桥镇政府委托金桥公司作出《告知书》《回复》;责令被告马驹桥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原告韩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给予答复。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结王某强诉王某华、王某忠共有纠纷案】 死者王某某与其妻赵某某育有一女二子,即被告王某华(女)、王某忠和原告王某强,赵某某于2001年死亡。2010年6月2日,王某某死亡,丧葬费用自其遗留的现金中支付。2010年6月20日,王某华、王某忠、王某强就父母遗产分配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强继承王某某名下房屋,王某华、王某忠继承王某某遗留的现金。同年10月,王某某逝前工作单位支付死亡抚恤金64236元、丧葬费5000元,均由王某华领取。2013年7月,原告王某强诉至区法院,请求确认被告王某华所持有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69236元均为三人共有,并对该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用,带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应当予以分配。丧葬费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补助费用。既然已从遗产中支出,该费用应归于遗产,按照《协议书》约定应属王某华、王某忠所有。据此,区法院判决:确认死亡抚恤金人民币64236元,由原告王某强、被告王某华、被告王某忠共有;被告王某华向原告王某强给付死亡抚恤金人民币21412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田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