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市国土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将征收费率降为零。
二、停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三、请持本通知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政策的公示,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88549216,1367119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