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
市水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将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水资源费欠缴款”(收费编码299164001)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科目编码103071997)。执收部门要做好欠缴收入的追缴工作。
三、追缴工作结束后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收费票据核销手续。同时要做好“费改税”衔接工作,并按规定将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7日
(联系人:刘旭红;联系电话:88549216)